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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总局:严格普通住房营业税免征手续

来源:       作者:       2006-6-7 10:06:12
本报记者 尚晓阳 北京报道  
   
 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,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转手出售,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。如果不能提供材料证明所售住房为普通住房,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视为非普通住房,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。 

 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《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。2006年6月1日后,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。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手交易的,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。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(含5年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,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。     

  为保证政策衔接,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、购买房屋的时间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,均按照去年颁布的有关政策执行。国家税务总局、财政部和建设部去年5月27日下发的《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》规定,“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”为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。此后,各地公布了享受免交营业税等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。(中证网) 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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